秦皇岛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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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请会员表决通过

发表时间:2022-01-06 19:55

2019年春季,依照审批局、民政局的指示,我协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章程进行了重新修改,并经过了市审批局的审批、燕越都市报的更改审批公告,现面向广大会员公布。新的章程原计划于2019年底会员大会时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因突发的疫情导致会员大会暂时无法召开。目前只有通过微信公众号通过表决,自会员表决通过后,协会事务将严格依照新的章程执行,自新的章程通过之日起,本协会只招收个人会员,原有的团体会员全部解除。


                               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内容: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愿意从事野生鸟类、湿地保护管理、科教宣传、驯养繁殖科研的广大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申请入会,须由2名以上会员推荐;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秦皇岛市观(爱)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秦皇岛市观(爱)鸟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秦皇岛市范围内有意参与野生鸟类、湿地生态资源保护的志愿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参与秦皇岛市野生鸟类、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科普、驯养繁殖、自然生态教育为主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地方性民间团体,本会会员由全市各届参与自然环保事业、关爱野生鸟类与湿地生态、关注青少年生态科普的志愿者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指导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我市野生鸟类与湿地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和保护濒危珍稀野生鸟类,推动我市野生鸟类、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资源提供者向本团体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本团体的所有权。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中共秦皇岛市观(爱)鸟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秦皇岛群众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秦皇岛市林业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和监督管理机关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管理。每年3月至5月参加监督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39号报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保护野生鸟类、湿地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宣传教育、科普活动。

(二)在我市开展保护野生鸟类、湿地与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三)为我市的野生鸟类、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经营利用,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与国内外、省内外相关单位联系、合作,促进我市野生鸟类、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

(五)募集保护野生鸟类、湿地与生物多样性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会员对我市野生鸟类、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进行调查,掌握我市野生鸟类、湿地、生物多样性的资源情况,为相关单位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愿意从事野生鸟类、湿地保护管理、科教宣传、驯养繁殖科研的广大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须由2名以上会员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原则和基本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奖励和表彰本会的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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